(粤档发[2006]15号 广东省档案局2006年4月27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 省直各党政机关、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省各民主党派、省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中直驻粤各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二、评估时间 每年11月至12月。 三、评估标准及等级 评估工作以现行的各类型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为主要依据,结合每一年度省档案局体提出的新要求、布置的新工作来进行。新成立单位或档案目标管理尚未达到省二级标准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档案工作,逐步达到相关类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省二级标准。 评估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根据本年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对本系统下属单位的指导以及工作创新与发展情况,确定评估等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的档案工作为不合格: 1.有按规定建立档案工作。 2.有配备档案保管保护所需要的室库及设施、设备,档案的安全得不到保证。 3.文件材料(含与职能工作有关的各类专门文件材料)归档渠道不顺畅、整理不及时、归档不完整。 4.当年列入移送范围,没有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或移送现行文件、资料。 5.本年度发生了档案损毁、丢失、失泻密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评估方法与程序 评估采取单位自检、协作组抽检、专家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程序如下: (一)单位自检。11月10日前,各单位先进行自检并填写《广东省省直单位档案工作评估登记表》(见附件一,统一为A4幅面。可登录“广东省档案信息网”下载)一式两份报送所在的组长单位。属省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单位要连同上年度文书档案归档文件目录(或卷内文件目录)一套(纸质版本或电子版)同时报送。 (二)协作组抽检。每年11月11日~11月20日,由协作组组长单位牵头,与组内3~5个单位的档案人员共同组成检评小组,先对组内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抽检,抽检的单位数应不少于组内单位总数的40%,而且应逐年轮换,保证每一个单位三年内至少抽检一次。抽检完成后,检评小组应拟定本协作组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年度评估意见,并填写在各单位所报《年度评估登记表》的相应栏目内。 (三)报送汇总。协作组抽检完成后,各组组长单位将本组《年度评估登记表》及文书档案目录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档案局监督指导处汇总。 (四)专家评议。11月20日~11月30日,省档案局将组成专家小组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评议。得出年度评估的结论。专家小组由省档案局有关人员与各协作组组长组成。 (五)通报奖惩。 12月20日前,省档案局通报本年度的评估情况,并向各单位反馈评估意见。 对评估为优秀的单位省档案局将通报表扬,并建议受表扬单位领导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对评估为基本合格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半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须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档案局监督指导处。省档案局将组织专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评估为不合格的单位须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已平定档案目标管理等级的单位,将被取消原已获得的目标管理等级,并在省直单位中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档案法》和《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单位,省档案局将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进行处理。 五、附则 (一)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评估。 (二)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档案局1998年印发的《对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办法》(粤档发〔1998〕21号),不再执行。 附件:《广东省省直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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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直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估办法(试行)
时间:2014-10-14 15:58点击: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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