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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学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0-14 15:59点击: 收藏本文
(粤档学六届[2006]9号 广东省档案学会2006年5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档案学研究的发展,提高档案学术研究的水平, 培养和发现具有一定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促进我省档案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用于在省档案学会立项的档案学术研究项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广东省档案学会负责档案学术研究的组织领导工作,制订档案学术研究的立项计划,组织研究项目的立项、结题、评奖等各项工作,并对研究项目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省档案学会组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项目的立项和结题的评审。学术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档案学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省档案学会办公室负责研究项目的立项与结题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检查等各项工作,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和执行。
 
第三章  研究范围
第六条  档案学术研究项目的选题应重点关注:
(一)有较大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发展有相当促进作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
(二)能带动档案学科发展,促进档案学科理论的发展和基础理论的研究;
(三)对档案行业有普遍应用意义或能解决关键性学术问题的研究,包括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等;
(四)与档案学和档案事业发展相关联的社会背景、客观环境和客观条件因素的研究;
(五)中国档案学会、省社科联、省科协交付的研究项目或研究课题。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在省档案学会申请立项的研究项目,应以本省各市学会和省属分会为主要承担单位,鼓励其他档案部门、组织和会员个人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第八条  研究项目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档案学术领域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二)在档案领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具有较高的预期效益;
(三)应具有可行性,具有可以承担研究项目需要的必备条件;
(四)申报研究项目须由市档案学会或者省档案学会下属各分会统一申报;
(五)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并结题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申请新的项目。
第九条  研究项目申请程序:
(一)研究项目申请单位、会员应填写《广东省档案学术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一),项目申请单位的学会领导应对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学会公章,完备各项手续(具体填报要求见 《广东省档案学术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填写说明);
(二)填写《广东省档案学术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及相关材料,并按期限要求报送到省档案学会办公室;
(三)省档案学会办公室收到计划任务书首先进行条件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送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专家进行预审(根据预审意见必要时要求申报者进行修改),通过预审的申报项目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
(四)学术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报省档案学会批准;
(五)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档案学会下达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省档案学会对研究项目实施管理。立项的研究项目分经费补助项目和自费项目两种。补助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会员可以向省档案学会申请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于项目立项后预付三分之一,结题后付清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任务书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在研究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力(承担单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和社会因素)使项目不能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或会员要及时将情况报省档案学会,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第十二条  省档案学会办公室负责全省研究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项目合同的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或会员负责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会员如需对研究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修改、调整,应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各学会、分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档案学会批准。
第十四条  跨年度的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会员每年年底向省档案学会报送研究项目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各学会分会要及时协助并监督承担单位或会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撰写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超期一年内的送省档案学会办公室批准、备案,一年以上的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逾期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研究项目,且不提交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的研究项目,省档案学会将追回该项目的立项预付款;其负责人不能在其它申请立项的研究项目中承担项目负责人,其承担单位不能申报新的研究项目,直到该研究项目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各市档案学会申报并立项的研究项目,由市一级档案学会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计划实施;会员个人申请的项目由会员所在学会或单位负责计划实施。
第十八条  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任务或原定任务不当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学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档案学会批准终止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采取评审结题方式。
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结题评审。省档案学会办公室先将结题申请书等材料送交学术委员会委员预审,而后召开结题评审会进行评审,研究项目完成者报告项目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经过询问、答辩,并由学术委员会给出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研究项目,由省档案学会予以成果登记,并颁发研究项目成果证书。
第二十条  结题审核工作程序: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承担单位或会员填报《广东省档案学术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附件二),并经所在学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档案学会办公室。
(二)省档案学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核,结题申请书、研究项目工作报告以及研究项目其它相关的材料齐全后,进行项目结题预审;
(三)省档案学会办公室将预审结果报学术委员会并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结题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结题评审的研究项目,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研究或撤消。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省档案学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由省档案学会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复议,以及复议的方式,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者。
第二十三条  在省档案学会立项、完成的研究项目,省档案学会有权决定该成果的推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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